來源:興國縣人民法院 作者:鐘先銀 時間:2016-10-15 22:37
經法院審理查明, 2010年10月19日,孫某到某醫院做產前檢查。該醫院醫生對其使用某藥物后任其回家?;丶液?,藥物功能使孫某宮縮強烈。孫某隨即被送回該院診治。但至該院為其行剖宮產手術時,胎兒早已胎死腹中。后經贛州市醫學會鑒定,結論為:“本病例屬四級醫療事故,醫方負完全責任”。經治療,孫某健康狀況恢復良好。出院時,醫生囑咐其五年之內不得再懷孕。出院后,經鑒定孫某未構成殘疾。
法院認為,本起事故雖未造成原告殘疾,但被告過錯明顯,且后果嚴重,不僅使其十月懷胎欲為人母的美好愿望落空,而且使其五年之內不得再懷孕,五年之后,原告將年屆四十,即使能再生育,亦屬危險的高齡產婦。本起事故給原告造成極為嚴重的精神痛苦,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0元,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,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宣判后,醫院表示服判。